成县政府信息公开指南
为了更好的提供政府信息服务,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,方便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、《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和《陇南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,编制本指南。
一、主动公开
依照《条例》第九条、第十条和《办法》第九条,以及《规定》第十条的规定,县政府各部门、各乡镇位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:
(一)县政府办公室公开的政府信息。
1.县政府领导的个人简历、工作职责和非涉密的重要活动、讲话。
2.县政府组织机构。
3.县政府、县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。
4.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。
5.县政府工作报告,非涉密的县政府全体会议、常务会议、县长办公会议主要内容。
6.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督办事项。
7.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、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。
8.县政府人事任免。
县政府办公室通过“成县人民政府网”门户网站“政府信息公开”平台、“陇南成县政府办”微信公众平台以及报刊、广播电视等载体对以上信息予以公开。
(二)县政府其他部门及乡镇公开的政府信息。
1.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、职能、办事程序等情况。(公开责任部门:县政府部门、各乡镇)
2.地方性法规、县政府规章。(公开责任部门:县政府办)
3.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。(公开责任部门:县统计局)
4.县列重大建设项目及其实施情况;县政府制定价格信息,查处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违规行为情况。(公开责任部门:县发展改革局)
5.县财政总预算、决算;县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、标准和实施情况。(公开责任部门:县财政局)
6.县级部门和乡镇预算决算、“三公”经费。(公开责任部门:县政府部门、各乡镇)
7.保障性住房信息。(公开责任部门:县住建局)
8.征地拆迁信息。(公开责任部门:县国土资源局、县住建局)
9.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、依据、标准。(公开责任部门:各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部门、乡镇)
11.行政许可的事项、依据、条件、数量、程序、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办理情况。(公开责任部门:实施行政许可的县级部门、单位)
12.扶贫、教育、医疗、社会保障和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、措施及其实施情况。(公开责任部门:县扶贫办、县教育局、县卫生计生局、县人社局)
13.环境保护、公共卫生、安全生产、食品药品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。(公开责任部门:县环保局、县卫生计生局、县安监局、县食品药品监管局、县质监局)
14.其他依照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。
县政府各部门、各乡镇要结合上述公开范围和机构职能,进一步明确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,并通过部门网站、报刊、广播电视等载体对相关信息予以公开。
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时限为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。
二、依申请公开
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获取县政府各部门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信息,可向相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。
(一)受理机构。
1.县政府办公室的受理机构: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中心。
办公时间:8:30—12∶00、14∶30—18∶00(法定节假日除外)。
通信地址:成县陇南大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中心;邮政编码:742500。
联系电话:0939—3213556(传真)。
电子邮箱:cxzfb2011@163.com
网 址: http://www.gscx.gov.cn/
2.县政府其他部门,各乡镇具体联系方式见各部门和乡镇政府信息公开指南。
(二)受理程序。
1.提出申请。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,应填写《成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》(以下简称《申请表》)。《申请表》可到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,也可在“成县人民政府网”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。个人提出申请时,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,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。
申请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:(1)当面申请。申请人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获取政府信息,并填写《申请表》。(2)信函、传真申请。申请人填写《申请表》后,可通过传真、信函方式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。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,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”字样。(3)网上申请。申请人可登录相关部门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进行在线申请,或填写电子版《申请表》发送电子邮件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。
受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,但申请人可以通过受理机构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事宜。
2.审查。受理机构收到《申请表》后,按照《成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(试行)》相关规定对《申请表》进行审查。对有效的申请进行登记、编号;对于《申请表》填写不完整的、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,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充或者更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。
3.答复。属于可以公开的,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;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的,经受理机构负责人同意,可将答复的期限最多延长15个工作日,同时告知申请人。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,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。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,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。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,应当告知申请人。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,应当告知申请人,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,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、联系方式。
4.费用。受理机构依照国家规定标准,收取信息检索、复制、邮寄等产生的成本费用。